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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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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张 总则
第 1 条 (名称)

本规定称为泰荣产业株式会社(一下简称‘公司’)的伦理行动纲领(一下简称‘纲领’)

第 2 条 (目的)

该行动纲领目的是为公司防止腐败及倡廉经营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司全员工应遵守的行为标准。

第 3 条 (定义)

该纲领中使用的用词语定义如下.

1. 员工是指根据就业规定招聘的职员.
2. 干部人是指理事(包括上当于《商法》第401条2 第1项的人)和监事的人。
3. 职务相关人是指与员工辖业务相关的员工意外的人(个人或者团体)
1) 公司相关意见提出,可以提出的意见有的人。
2) 监事,监督,检查等可以进行的人
3) 向公司索偿或要索偿的明目人
4) 与公司签订合同或想签订合同的明晰人
5) 对公司提出特定行为,或因职员职务权限行使或者产生金钱利害关系者
6) 因决策或执行政策、事业等而直接受益或不利者
7) 其他, 防腐倡廉人
4. 职务相关干部及职员"是指,与职员履行职务相关,直接受到利益或不利影响的其他职员中,排在西面的职员.
1) 有关职员业务,指令下级的人
2) 人事,预算,监察,奖罚或者 职务的除负责人员以外的高管人员
3) 委托业务时该业务委托人,被委托人。
4) 其他,公司指定的员工
5. “钱物等”是指一下各项有关的。
1) 钱物, 有价证券、房地产、物品、住宿券、会员券、门票、折扣券、招待券、参观券、房地产等使用券等一切财产利益
2) 餐饮,酒类,高尔夫球等招待,宴请或者提供交通,住宿等便利。
3) 免除债务,提供就业,权利授予等,其他的经济利益
6. "公职人员等"是指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财物等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或从事公务人员
7. "内部信息"是指有关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等, 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一切不能公开情报。
8. "合作企业"是指购买公司招标的工程及物品的注册外部企业。
9. 在纲领中使用的词汇中,本条未规定的词汇的定义,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使用的词汇的定义

第 4 条 (应用范围)

该纲领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员(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派遣的劳动者)

第 5 条 (遵守义务和责任等)

所有的职员都要熟知并遵守行动纲领,如有违反事项就有负相应的责任

第 6 条 (遵守约定)

1.所有员工必须向各负责人提交符合下列各号的遵守承诺书,并需遵守

1) 入社的所有的员工必须提交《保密承诺书》 [另外 文件 1号]
第 2 张 秉公履职
第 7 条 (妨碍公正履职的指示)

1. 干部职工不得为自身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命令或规定,作出明显危害公正履职的指示。
2.接到上级下达的违反公正履职指示的职员,应不遵从这样的指示,并遵守内部申报制度,向公司申报相关事实后,可另行接受公司的指示
3.员工不得以不履行第二项指示为由受到任何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第 8 条 (利害关系职务回避)

1. 职员对自己所执行的职务与自己、自己的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亲属和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下列各号中某一个职务关联者是否回避职务等情况,应向所属组长或行动纲领负责人报告后处理。 但是,代表理事判断公正履行职务不受影响而确定的业务除外
1) 四寸以内的亲属(根据《民法》第767条规定的亲属)
2) 两年内任职的团体的代理人
3) 300万元以上有金钱交易的人
4) 配偶,自己的直系亲属,卑属和兄弟姐妹,老婆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高管工作的营利组织或团体
5) 公司高职位员工,退休5年前同样部门工作的人
6) 认为因学缘、地缘、宗教、聘同事、以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等有持续关系而难以公正地执行业务者
7) 近两年内通过审批、签订合同、决策或执行政策、事业等职务获得直接利益的人中,认为难以履行公正职责的人
8) 另外一个董事认为公正履职有困难的人
2. 如第一项规定的事项不明确时候,职员需与所属的组长或行动纲领负责人商量。

第 9 条 (排除特惠)

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地缘、血缘、学缘、宗教等为由给予特定人特惠或歧视特定人。

第 10 条 (预算目的外禁止使用)

职员除业务活动上预算目的以外,不得其他目的使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

第 11 条 (透明的会计管理)

职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一般认可的会计原则,根据事实,正确透明的记录和管理。

第 12 条 (禁止人事请托等)

1. 职员不能请托为了自己的升至,调职,任职等有关人事业务不正当影响而让他人去请托等的活动。
2.不允许利用职位不当介入其他职员的升职,调动等人事安排。

第 3 张 禁止不正当所得等
第 13 条 (禁止权利介入等)

职工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使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 14 条 (禁止私用职位等)

职员不得脱离职务范围,为了私利而公布,公示公司名称或职位,不得利用,不得使他人做出那种行为

第 15 条 (禁止介绍,请托等)

1. 职员不能为了自己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不能进行损害其他员工公正业务进行的中介,请托活动。
2. 职员不得在履行职务时,为了自身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将职务相关人员介绍给其他职务相关人员
3. 职员要时刻检验自己和周围人的腐败可能性,努力保护自己免受腐败诱惑

第 16 条 (禁止未公开情报利用行为)

员工在内部信息按合法程序公开之前, 不得向公司外界的任何人泄露

第 17 条 (限制职务有关情报使用交易等)

1. 职员不得利用履行职务时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有价证券、房地产等相关财产上的交易或投资,不得向他人提供这样的信息,进行财产上的交易或投资
2. 职务有关情报是一下各号的信息。.
1) 技术开发有关信息。
2) 内部,对外业务(商业等)信息
3) 工事,劳务,采购等各种合同相关信息。
4) 业务进行中获取的个人信息。
3. 职员买卖与职务有关的企业有价证券的, 应当自买卖之日起两周内通知股票业务负责人
4.股份负责人根据第3项规定,接到通知后,如果认为职员买卖有价证券等与职务有关,或有违反公司利益等相当大的理由,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出售或收购有价证券等.
5.根据第4项规定,如果采取出售或劝告购买有价证券等措施,管理人员和职员应在3个月内出售或放弃购买相关有价证券等.

第 18 条 (禁止内幕人士短期投资和卖空)

1. 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及企业公告规定,能够了解公司未公开重要信息的管理人员不得对公司证券进行短期投资(公司股票等6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后产生差价的交易)行为.
2. 员工不允许公司有价证券中不是自己的卖不出去。

第 19 条 (禁止私自利用资产,收益)

1. 员工必须将公司的资产用于商业活动和获批的目的
2. 员工违反第1项时,可采取将公用财产私自使用所得的经济利益及公司资产所得价额全额追回其行为所造成的公司损失金额额3倍以内的措施

第 20 条 (禁止收金物等)

1. 职员不得无关业务上直接或者间接地赞助,收受,赠予等名义上的财务,要求。
2. 如符合下列各号之一,则不属于金物品等
1) 代表理事给职员或者派遣职员,其他地位高职员给下属于员工的财务(安慰,鼓励,奖励金等)
2) 顺畅的业务、社交、礼仪或扶助为目的提供的食物、红白喜事费、礼物等,在法令规定的价额范围内的财物等
3) 与职员相关的联谊会、同窗会、同乡会、联谊会、宗教团体、社会团体等按照规定标准向成员提供财物等,以及与所属成员等职员特别长期、持续性关系密切者向因疾病、灾难等处境困难职员提供财物等
4) 此外,根据社会常规允许的钱物等
3.职员不顾上述第2项第3号,特别是长期,特有关系的人,作为业务相关人或者业务相关职员提供财务时,应该通过伦理经营申报制度。

第 21 条 (签订和履行廉洁合同)

1. 职工在公司实施的所有工事、劳务提供、物品采购的投标、合同及合同履行等方面, 应当按照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承包等相关法令及规定所规定的程序, 必须公正透明地履行。
2. 职工在执行第一项业务过程中, 不得违反有关法令及规定程序, 利用交易上的优越地位索要违禁财物, 不公平的强迫交易条件、干涉经营等不正当要求。
3. 职员不得强迫转包交易对方购买或使用除有质量维护、改善等正当理由以外的指定物品,设备等

第4张 禁止不正当请托及受贿
第 22 条 (禁止不正当请托及受贿)

1. 职员向公务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不正当的请托。
2. 职员不得向公务员等提供财物或者承诺提供财物表明意向。
3. 虽然第2项规定,但是职员可以下列地向公务员提供个好的金物。
1) 顺利进行业务,社会交礼仪或者扶助为目的的提供的食物,红白喜事费,礼物等,一次性提供的金额为一下列范围内财务等。
甲. 食物(提供者与公务员等一起用餐, 茶,酒类, 饮料等。 一下相同): 3万元韩币
乙. 红白喜事费(礼金∙吊慰金 一下相同)的 5万元韩币. 但是, 喜事费∙吊慰金代替的花圈∙吊花10万元韩币提供的话,合算价值, 此时限额10万元,不得超出各自范围内。
丙. 礼物(现金, 有价证券, 食物及红白喜事费以外物品. 一下相同)的情况: 5万元韩币。但, 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定,农水产品及农水产品加工品(农水产品原料或材料的50%以上使用加工的产品)仅限于加工产品。 以下相同)为10万韩元(同时提供礼物和农水产品、农水产品加工品时,合计其价值,此时限度为10万韩元,但不得超出各自范围
戊. 食物、红白喜事费及礼物中2种以上一起提供时合算其价值,此限度是一起提供价值范围中最高的金额,但不得分别超过价值范围
2) 因个人交易(赠予除外)履行债务等正当劝导而提供的财物等
3) 亲族(「民法」 第777条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等提供的金品等。
4) 特别的长期·继续缘分关系的公务员中,因疾病·灾难等向处境困难的公务员的人提供物品等
5) 在有关公务员等业务进行的正式活动时候,主办者向与参加人提供常规范围内的交通费,住宿,餐饮等财物。
6) 为向非特定多数人发放的纪念品或宣传用品等,或通过竞赛、抽签获得的补偿或商品等
7) 其他,法令,社会上通常允许的金物品等
4. 职员不得就职务问题向个人、政党或政府团体提供财物或承诺提供财物或表明意向.

第 23条 (第3者 代理人)

1. 职员与第3者代理人合同之前,第3者代理人的腐败记录等,不得与腐败人进行合同。
2. 职员与第3者代理人合同进行时,必须合同书上描述法令和将领里不得腐败行为,定期中需要调查进行的内容。

第5张 工作文化的塑造
第 24 条 (健康工作环境文化的塑造)

1.职员为要营造健康的组织文化, 时刻相互尊重和照顾, 不能做出粗话、谩骂、性戏弄等侵害个人基本人权的行动
2. 职员要努力营造健康的职场文化,要控制过大的饮酒,必须健康生活实现。
3. 职员不得以人种,国际,性别,年龄,学历,宗教,出身地区,残疾,结婚与否等为由进行歧视或折磨。
4. 公司是世代、国家、地区、性别之间的情绪。 要理解和尊重文化差异,并以此为基础维持劳动环境.

第 25 条 (禁止性戏弄)

1. 职员不得从事以下各类任何行为。
1) 淫乱的玩笑话或淫言秽语,强迫聚餐时倒酒或跳舞的行为
2) 同事的身体特征评价或者比方行为
3) 其他,一种在社会观念上承认的屈辱或令人厌恶感的言行。
2. 前项受害者可以上级人事部举报,并得此内容申报尊法职员部门。

第6张 申报违反行为及确认权限
第 26 条 (申报违反行为)

1. 任何人得知职员违反该纲领的事实后,都可以通过内部申报制度向内部申报制度运营负责人进行申报
2. 内部申报制度运营负责人根据第1项要求受理申报后,应立即确认事实关系并着手调查。 但是,符合下列各号的情况,无需调查事实关系即可结案处理.
1) 非申报对象或者违反的内容轻微而实际调查无利益。
2) 申报内容模糊而证据不充分,不能事实确认
3) 已申报并得到处理结果通知的案件,无正当理由再次申报时
4) 已经开始或者完毕与政府机构及检擦当局的时候
3. 内部申报制度运营负责人为确认第一项申报是否属实,可直接调查或委托外部律师、会计师等专家进行调查。
4. 对通过内部申报制度申报的申报人和申报内容,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秘密,不得使申报人受到申报的不利影响.
5. 第一项 以申报为由对申报人采取歧视性对待的,包括解雇等,成为惩戒对象
6. 受到歧视性对待的申报人可以向代表理事提出保护措施及歧视性对待的救济等要求,发生歧视性对待时代表理事要迅速调查其来龙去脉,并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第 27 条 (违反行为的预防确认及权限)

公司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确认包括员工的电子邮件、网络使用、电脑文件在内的公司内所有保管的物品及记录,掌握及防止不当的资产、资源使用、记录现状等,并有权确认违反法律、纲领、其他公司政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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